论犯罪与刑罚

简评

本文为笔者在刑法总论课程上的读书报告。

「论」之有物:线索及内容概要

1764 年 7 月,切萨雷·贝卡里亚的一本小册子《论犯罪与刑罚》在里窝那首次出版,意在对刑法中的一些迫切问题发表并不太正式的看法。在开头的《致读者》中,贝卡里亚指出,自己这部小册子希望「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,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,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」,并且声明此书「只不过是对旧时代的讽刺和谴责,而不是对本世纪及其立法者的嘲讽」。

将贝卡里亚在《致读者》部分的说明拆分开,不难发现,《犯罪与刑罚》一书的论述有明暗两条线索:明线是法律推理的部分,论及法律过程、刑罚标准、犯罪类型等内容;暗线是对当代政治的矛盾态度,作者一面表示自己是顺从的良好公民,一面把对政治的讽刺与批判散落在书中四处。由于此书本质上不是一部专业法学著作,而是一些具有社会政治特点的评论,因此本书最大的特点便是法律论述与社会政治观点的交织。至于这种写作方式是「金句频出」还是「傲慢难懂」,也便见仁见智了。

参照总结部分,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:

一、罪刑法定,罪行相当。贝卡里亚认为法律条文应该明确和公开,不应该给刑事法官解释法律条文的权力,「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」。他还提出了「犯罪阶梯」概念,即犯罪行为根据其危害性从低到高排列,便构成了一个「犯罪阶梯」,其中「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、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」。与之相应的是「刑罚阶梯」:犯罪的危害性越大,制止和威慑犯罪的刑罚就要越有力,否则,「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导致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」。二者统一起来,就是后世所谓的罪行相适应原则。

二、刑罚宽和。贝卡里亚主张废除死刑,其理由有二:首先,从刑法的法律本质来看,刑法原则上无权置人于死地。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」,根据社会契约论,人们让渡给君主的是一部分自由,然而没有人会把生命权让渡给任何人,法律也不例外;因而,法律不应当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利。其次,从死刑的实际功效来看,死刑的实施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,即遏制犯罪或预防犯罪。死刑对罪犯的惩罚是一时一瞬的,使人看不到之后的痛苦而只知道眼前的不幸。「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,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,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」,与死刑相比,终身苦役带来的痛苦是长久的、持续的,能够威慑旁观者,同时罪犯还能感到一丝幸存的宽慰。所以,按照功利主义「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」的计算公式,终身苦役刑优于死刑,死刑应当被废止、被替代。

三、预防犯罪。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,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: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,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。」首先,他认为要预防犯罪,就应树立法律的权威,让法律为所有人服务。其次,他认为要预防犯罪,就应该让光明伴随自由,让知识发挥作用。最后,预防犯罪的措施还应当包括「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」「奖励美德」「完善教育」等。

可以看见,社会契约论、功利主义等思想对贝卡里亚的思想影响甚大。《论犯罪与刑罚》是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,因此对其的讨论应该回到对其论述的反思上,不仅是法律的论述,也是社会政治的论述。

一偏之「论」:部分观点检讨

贝卡里亚提倡罪刑法定原则,建议禁止法官解释刑法,本质上是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,以此维护法律的正义。然而,罪行法定原则中包含的国家实证主义法律观具有两面性——法律并不必然保护公民权利,它亦有可能被统治阶级利用来维护统治。贝卡利亚批判了立法者可能有的虚伪的功利主义,它「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;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 , 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 , 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 , 那么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」。不过,对于贝卡里亚而言,法官似乎只能按照君主制定的法律执行,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;那么当公民遭遇恶法时,也没有多少可以维护自己的武器了。

受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,贝卡里亚期望法律是公民意愿的表达。为了描述大多数公民的共同意愿,势必要发明一个词汇,如卢梭的「公意」。这一词汇最终造成的往往是个人或某一团体宣称代表「公意」,而当多数人投票表决出他们的理念并不是「公意」时,他们往往又宣称自己代表的是「人民的根本意愿」。并表示因为多数人民思想不够先进,不能意识到自己根本利益之所在,所以需要接受某一团体的领导。将这种「公意」上升到「天理」的层面,以代替之前神授或传统的权威。贝卡里亚发展了卢梭的公意观,认为法律必须体现社会的普遍意志;它必须是立足于人们 「确认和默许的」、「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」、「最固执己见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、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。」可是,贝卡里亚在此论述的始终是抽象的人,作为每一位具体的人的公民,其遵守、默许、认可的理念常常大相径庭。由是,甚至人们究竟能否形成普遍一致的认同,在此依然是未知。

奇谈怪「论」:长久的争议

尽管在《论犯罪与刑罚》出版之后,贝卡利亚就受到了威尼斯政府的猛烈抨击;尽管彼得·韦里的《对一篇题为〈《论犯罪与刑罚》注评〉文章的回答》和贝卡利亚的《致读者》诚挚地表达了对政府的顺从,但在不久之后,他作品的私人背景很快与作品本身的力量相分离。

在今天的主流评价中,《论犯罪与刑罚》是法学经典中的一员,是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。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思路理解这一作品:它不仅是刑法学承诺的先知,也是废除死刑的先声,不论这一观点是对是错,它都给后世留下了对法律和人性思考的永久遗产。就此而言,《论犯罪与刑罚》恰恰体现了法学的特点,即人类生命的永恒冲动对正义的永久思考。

正是贝卡利亚本人无心控制也无力控制的私人生命进程,种种得意、批评、兴奋、苦恼与愤懑,才造就了它的特别。也正是贝卡利亚本人无从控制也无法控制的社会公共进程,将作品中的私人性逐渐剥离,将一部自称顺从者的革命宣言,转变为对未来法律的严肃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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